你知道在親人過世後,誰有資格繼承遺產嗎?要是家裡有好幾個兄弟姐妹,或者沒有子女,遺產到底該怎麼分配?這些問題聽起來可能有些複雜,以下將由員育事務所專業律師替您一一解答,我們結合律師和會計師背景最專業的角度和實務經驗讓您的利益最大化。
延伸閱讀:【2024】遺產清冊一定要申報!律師手把手六步驟教學
怎麼看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
如果生前沒有留下遺屬,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配偶屬於「當然繼承人」,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繼承順位懶人包一覽表 | |
繼承順位 | 關係 |
當然繼承 | 配偶 |
第1順位 | 直系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
第2順位 | 父母 |
第3順位 | 兄弟姊妹 |
第4順位 | 祖父母 |
配偶屬於當然繼承人,所以不論是哪一個順位拿到繼承權,配偶都可以一同繼承。
繼承順位應繼分比例
繼承遺產順位 | 應繼分比例 |
配偶及第一順位 | 配偶與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
配偶及第二順位 | 配偶可先分得 ½,其餘的 ½ 全體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分。 |
配偶及第三順位 | 配偶可先分得 ½,其餘的 ½ 全體第三順位繼承人均分。 |
配偶及第四順位 | 配偶可先分得 ⅔ ,其餘的 ⅓ 全體第四順位繼承人均分。 |
舉例,假設小名有200萬元遺產
1.配偶 + 第一順位(子女):
假設有1位配偶和2位子女,總共有3位繼承人,每位繼承人的分配額:200萬 / 3 = 66.67萬元(每人)。
2. 配偶 + 第二順位(父母):
配偶:分得200萬 × 1/2 = 100萬元
有2位父母,總共2位繼承人,剩餘遺產:100萬元,父母各分得100萬 / 2 = 50萬元(每人)
3. 配偶 +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配偶:分得200萬 × 1/2 = 100萬元
有2位兄弟,總共2位繼承人,剩餘遺產:100萬元,兄弟各分得100萬 / 2 = 50萬元(每人)
4. 配偶 +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分得:200萬 × 2/3 = 133.33萬元
有2位祖父母,總共2位繼承人,剩餘遺產:66.67萬元,每位祖父母各分得66.7萬 / 2 = 33.33萬元(每人)
如果我沒有任何家人,誰會繼承我的遺產?無配偶、無子女繼承順位
如果無配偶、無子女的話,一般來說就是按照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如果完全沒有繼承順序的人可以繼承的話,將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後,如果還有剩餘的財產,則將歸於國庫。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在遺產繼承中,法律保護某些繼承人應獲得的最低遺產份額。無論遺囑中如何安排,這些繼承人都能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
特留分:保障特定繼承人(如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能夠獲得法定最低比例的遺產份額。
應繼分:是指每位繼承人在遺產中的實際繼承比例,包括依法律或遺囑分配的遺產。
因此,特留分確保了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的基本權益,即使遺囑中對其份額有所限制,他們仍然能夠獲得應有的最低份額。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民法第1223條說明,繼承人之特留分之規定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繼承人類別 | 特留分 |
配偶 | 應繼分的1/2 |
直系卑親屬 | 應繼分的1/2 |
父母 | 應繼分的1/2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的1/3 |
祖父母 | 應繼分的1/3 |
注意!特留分時效
繼承過程中,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應得的遺產份額。然而,如果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被侵害,必須在特定的時效內提出訴訟,否則將失去追討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繼承人如果發現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扣減回復」,即要求對遺產進行重新分配,甚至請法院介入裁判。然而,這種訴訟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2年內訴訟時效:從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特留分被侵害之日起,必須在兩年內提起訴訟。若在此期間未行使權利,將無法再要求回復特留分。
10年絕對時效:即使繼承人不知情,繼承權生效後的10年內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權利。但一旦超過這10年的絕對時效,即使權益確實被侵害,也無法再提出請求。
如果生前負債,繼承人不想要繼承該怎麼辦?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一覽表
繼承人原則上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但為了避免「父債子還」,因為繼承而終其一生在償還繼承債務,民法特設有「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和「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的制度。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一覽表 | |
限定繼承 |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逝者的債務。如果逝者的債務超過遺產總額,繼承人不必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這樣可以避免因繼承而承擔超過遺產的負債。 |
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樣他們就不會繼承任何遺產,也不需要負擔逝者的債務。 |
限定繼承修法
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民法將原本的概括繼承改為全面的限定責任繼承。這表示,只要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法律上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負責,不必像以前那樣承擔超過遺產的債務。
如果不選擇拋棄繼承,繼承人仍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對於提交遺產清冊有任何問題,請找員育法律事務所諮詢,給予客戶最實在的建議。
拋棄繼承時效
在知悉繼承時的3個月內向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提出聲請。如果超過3個月未辦理拋棄繼承,將以限定繼承處理,記得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護自身權益。
拋棄繼承順位
值得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只對辦理人有效,因此其他繼承順序還是會有繼承權,所以辦理人通常都會對所有繼承權的人一併通知,讓他們也決定是否要繼承,以免其他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意外的債務。
【避免繼承糾紛】找員育法律事務所,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務
許多人往往因為對法律不熟悉,且繼承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因為繼承糾紛、兄弟姊妹撕破臉的案例常常發生,員育法律事務所結合律師和會計師背景,我們承諾會基於案件事實分析不同情境案件的走向,以我們專業給予客戶最實在的建議,絕不會過份給予不切實際的建議,協助您於案件過程中找到程序利益及實體利益的最適平衡,謀求最佳「期望值」的訴訟策略。
律師事務所 | 員育法律事務所 |
聯絡電話 | 04-22655520 |
電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臉書連結 | 員育法律事務所 |
事務所地址 | 台中市南區東興路一段18號1樓 |
參考資料:
家事Q&A-Q11:如何辦理拋棄繼承?_0452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