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法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夫妻雙方對於婚後財產的剩餘部分有權進行平均分配的法律權利,許多人可能不清楚裡面的程序與時效,因此本篇文章將介紹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之後如遇到問題能夠有效確保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度結束後,雙方可以對婚後累積的財產進行分配,保障彼此的財產權益。
夫妻財產制介紹
在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需要了解三種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夫妻的最常見的財產制度,適用於沒有其他約定的夫妻。這法定財產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持有財產,但若婚姻結束,則可對婚後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在婚前或婚後由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制度,強調夫妻各自所有財產、互不干涉的原則。這意味著婚後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因此不論婚姻結束與否,彼此的財產不會納入分配範疇,因此也不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間,除了各自的「特有財產」外,其餘的收入和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有。這些共同財產通常由夫妻一起管理,但也可以約定由其中一方負責。
在夫妻決定結束共同財產制時(例如離婚或一方去世),首先會讓雙方取回屬於各自的「特有財產」和「契約約定的個人財產」,剩下的部分就是婚後累積的共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後,這些共同財產會平均分配給雙方,一人一半。
什麼情況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在以下情況:
- 配偶一方過世
當其中一方去世,夫妻的財產關係就結束了,另一方可以申請分配婚後的剩餘財產。 - 夫妻離婚
當夫妻離婚時,婚姻關係結束,雙方可以依照法律來要求分配婚後的財產,確保共同累積的財產能公平分配。 - 特殊情況:雙方同意放棄請求權
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同意互相放棄分配請求權,那麼也可以選擇不進行財產分配,但這需要雙方自願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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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與範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
當夫妻結束婚姻關係後,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的有效期限如下:
- 一般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有財產差額」起算,有效期為2年。
- 最長時效:若當事人無法確知財產差額,自法定財產制消滅(例如離婚或配偶去世)後,權利在5年內有效。超過5年後,即便仍有差額,也不得再請求。
舉例來說,一對夫妻離婚後,若丈夫發現妻子婚後財產比自己多,可在2年內行使請求權;若妻子隱瞞財產,丈夫可以在離婚後5年內行使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範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僅限於婚後累積的財產,特定財產則不在請求範圍內
可請求財產 | 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存款、房產、車等)或是婚前財產的收益(如婚前房屋租金) |
不可請求財產 |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遺產)、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問金(例如親友贈送的禮物) |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與申請程序
財產分配計算方法
要計算夫妻的剩餘財產,先分別算出雙方的婚後財產淨額,然後再進行平均分配。以下是計算的簡單步驟:
先算各自的剩餘財產
婚後財產 – 婚後負債 – 繼承來的財產 – 無償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 各自剩餘財產
註:若結果為負數,則剩餘財產視為0,當作沒有可分配的財產。
算平均分配額:
比較雙方剩餘財產的金額,計算差額。差額 ÷ 2 = 平均分配額
意思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這個金額,達到公平分配。
實際算給你看
假設 A 和 B 是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分配方式,所以婚姻結束時按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
若 A 去世,B 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計算 A 和 B 的婚後剩餘財產:
- A 的婚後財產共 100 萬元,扣掉婚後負債 20 萬元後,剩餘 80 萬元。
- B 的婚後財產是 50 萬元,沒有婚後負債,所以剩餘財產是 50 萬元。
- 計算差額與 B 可請求的數額:
- A 和 B 的剩餘財產相差 80 萬元 – 50 萬元 = 30 萬元。
- B 可請求這個差額的一半,也就是 30 萬 ÷ 2 = 15 萬元。
- B 獲得的財產:
- B 取得 15 萬元後,加上自己的婚後財產 50 萬元,共計 65 萬元。
- A 清算後的財產:
- A 分配 15 萬元給 B 後,剩餘財產 80 萬元 – 15 萬元 = 65 萬元。
- 繼承程序:
- 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成後,B 作為配偶還可以以繼承人身份,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配 A 剩餘的 65 萬元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申請流程與所需資料
當申請剩餘財產分配時,請求方要先到國稅局取得雙方的財產清冊,並且計算財產差額。若財產中包含土地,還需到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最後再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流程與文件準備
- 必要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與登記清冊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證明(如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 若配偶死亡,需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款已清的證明,以及繼承人同意文件
- 由稽徵機關核發的土地增值稅免(或不課徵)證明
-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
-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書
- 協議書上立協議人之印鑑證明(如需)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
當夫妻一方去世時,生存配偶有權先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部分,再對剩餘遺產進行分配。另一半配偶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扣除其應得的差額部分。
生存配偶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申請流程與證明文件
為申請扣除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生存配偶需準備以下文件: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表
- 戶籍資料
- 財產與負債的證明文件
財產價值將以繼承人去世時的市價為基準。例如:
- 土地:依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
- 上市或上櫃證券:以當時的收盤價。
- 未上市股票或出資額:以資產淨值計算。
- 債權:以債權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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