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人欠錢不履行義務時,最有效的法律途徑之一就是強制執行。然而,許多人對強制執行的流程、費用及應對方式都不是很瞭解,員育事務所以「專業、承諾」為核心理念,以厚實的法律專業為客戶謀求最佳利益,本篇文章將幫助您全面掌握強制執行相關的要點。
強制執行是甚麼?
強制執行是透過政府的公權力,強制實現你應有權利的法律程序。舉例來說,當甲欠你錢,你擁有一筆「債權」,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迫使甲償還這筆債務,常見的方式有查封、扣押、拍賣、扣薪等。如果甲無法償還,法院也可以依法查封或出售其財產。總之,強制執行是針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最合法且有效的法律手段。
強制執行的流程
當你想要聲請(注意是聲請不是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進行的流程:
流程 | 項目 | 說明 |
一 | 取得執行名義 | 債權人首先需要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等,這些文件證明債權人的權利。 |
二 | 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提交必要的文件與證據,如債務人的財產資訊。 |
三 | 法院受理 | 法院在審查聲請文件後,如果認為符合要件,將會受理案件,並通知債務人。 |
四 | 調查債務人財產 | 法院會依照聲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包括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
五 | 執行措施 | 法院可採取多種執行措施,包括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拍賣資產、扣薪等,將所得用來償還債務。 |
六 | 債權人取得金錢 | 債務得到清償或無法再繼續執行時,案件將結束 |
聲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在台灣法律中,執行名義是債權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證明債務是確實存在的,並請有列出應履行的義務或金額。但是許多人誤認為借據、支票或契約書就是執行名義,但其實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只有以下情況才算執行名義:
- 確定的法院判決書
- 假扣押或假處分等的裁判
- 和解或調解成立的文件
- 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 法院允許拍賣抵押物的裁定
因此,如果只有借據或是借款文件不足以聲請強制執行,必須經過法院程序,如聲請支付命令並獲得確定證明書後,才能進一步強制執行。
如何在特殊情況下進行強制執行?
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資產來還款時,法院可以核發「債權憑證」,讓債權人在未來繼續追討欠款。而取得債權憑證的方式有兩種:
- 透過強制執行取得:當債權人有合法的執行名義,但法院查不到足夠的財產時,會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需支付相關的執行費用。
- 主動申請:如果債權人已經知道債務人無財產,也可以直接申請債權憑證,但需要支付費用(約新台幣1,000元)。
債權憑證的有效期與強制執行的時效相同,債權人需在期限內換發,否則可能無法繼續追討欠款。如果債務人完全無財產,債權人應尋求其他法律途徑或專家建議。
強制執行的費用
強制執行費用是多少?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金額 | 應繳納執行費用 |
債權小於5,000元 | 免繳費 |
債權超過5,000元 | 繳債權的千分之8(小數點以下部分,均進位1元) |
非財產權案件 | 繳3,000元 |
誰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費用的必要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的債權同時收取。
強制執行程序的成本效益分析
強制執行程序的效益分析需要從時間和金錢兩方面來考量,確定這項法律行動是不是值得的。
- 時間成本:強制執行的過程可能較冗長,而且涉及財產調查、法院程序、財產查封或拍賣等的環節程序,而且當債務人的資產難以追查或分散時,所花費的時間就更長了。這意味著債權人可能要耗費數月甚至數年才有可能拿回欠款。
- 金錢成本:除了法院的申請費和執行費,債權人可能還需要支付其他相關費用,如財產鑑定、律師費等。如果債務人最終無法償還,債權人可能無法收回全部執行費用,進一步增加成本。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充足,強制執行能夠有效追回債務,費用與時間的投入會是值得的。但如果債務人資產匱乏或難以執行,債權人可能投入不少資源卻難以獲得實質回報,如果想要了解你的情況是否值得進行強制執行,建議你尋找專業律師尋求建議,員育事務所結合律師和會計師背景,提供全面的法律解決方案,幫助客戶妥善管控法律風險。
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時,需要包含以下幾個重要部分,以確保法院能夠順利受理您的申請:
項目 | 說明 |
聲請人資料 | 債權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
債務人資料 | 債務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
主旨 | 簡述聲請內容,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 | 說明所依據的合法文件,如判決書、支付命令等 |
聲請事項 | 明確表示要求執行的具體內容(如查封、拍賣等) |
事實與理由 | 簡述債務經過及未清償的原因 |
附件 | 提供相關證據,如判決書、身份證明等 |
結論 | 聲請人要求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並附上簽名和日期 |
也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下載強制執行聲請狀網站連結。但有些狀況較為複雜,如還有不懂的情況,建議尋找員育事務所結合律師和會計師提供強制執行方面專業的意見。
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的對策
查詢強制執行狀態
目前台灣還沒有提供線上可以查詢的系統;如果法院要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寄發通知信函給債務人,可留意家中或是戶籍地有沒有收到相關的法院文件,另外我們可以透過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與相關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起訴等裁判書。如果查出有相關結果,應注意是否接到強制執行通知。
收到強制執行後有異議該怎麼辦?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提出異議訴訟: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如果債務不成立、已消滅,或有其他阻礙債權人請求的原因,債務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結束前提起異議訴訟。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如果債務人認為自己並不屬於執行名義所適用的對象,也可以在強制執行結束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訴訟。
如果沒有足夠的原因或證據,債務人是不能隨意提出異議的。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相關規定
債權人要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薪水進行扣押時,法院會發出扣薪命令,直接從債務人的薪水中扣除部分金額來還債。但扣薪的金額不能超過每月薪水的三分之一,除非有特殊情況,像是扶養費等等的額外請求,不受這個規定限制。
但是扣除後的薪水餘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而這部分薪水是債務人自由支配的,確保債務人可以維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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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執Q&A-Q03:執行費怎麼計算?_0799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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